11月19日,河南省商丘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風光電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通知。光伏、風電工程建設必須與配套產業同步,并簽訂碳指標協議。不符合要求的未建設項目繼續暫停實施;不符合要求的企業,應當收回項目建設指標。
目前已建成并在建的風光電項目,必須簽訂協議,明確項目所含碳指標權限歸商丘市所有。使用時,交易必須經商丘市政府同意,收益歸項目所在地。
二、已簽訂開發協議尚未實施的風光電項目,按原通知要求繼續暫停實施。補充碳指標交易協議,同時實施配套產業。不符合規定要求的,收回項目建設指標,統一分配使用,新項目承辦方對原項目建設方的前期投資給予相應補償。
三、未簽訂開發協議的風光電項目,各縣(市)區不得單獨簽訂新的開發協議。本市按照資源換產業的原則,統一配置資源,統籌布局項目。項目實施的碳指標權屬于商丘市,收入屬于項目所在地;稅收、產值和補償屬于項目所在地政府。
第四,未來的新能源項目必須有配套產業或補償。所有新能源項目的稅收、產值等補償收入歸項目所在地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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